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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以下為網路資訊)
壹、相關法令
(1)刑法
(普通賭博罪)
第266條: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
當場賭博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(常業賭博罪)
第267條:以賭博為常業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(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)
第268條: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269條:意圖營利,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(1)刑法賭博罪之構成要件:
1.須有賭博之行為:所謂「賭博」,乃以未知之不確定事實,以決勝負,爭取財物輸贏之行為。此未知之事,包括過去、未來及現在之事實,只須為賭博當事人所未知悉者。且必須為二人以上之行為,是為必要共犯。
2.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。
3.賭博者須為「財物」:所謂財物,凡金錢、動產、不動產、有價證券、及其他有經濟價值之物均屬之。
(2)賭博原因之探討:
賭博是人類社會一個存在已久的古老問題。事實上,不論貧富社會都會有不同形式的賭博行為存在,只是程度不同罷了。我國的麻將遊戲,雖為娛樂,但兼有賭博的成份,其存在已有很久的歷史了。而各種樸克牌、彈子遊戲、六合彩等亦都是賭博的其他類型,充分滿足人類貪財好利、投機及冒險心理和發財夢。
美國犯罪學家史考尼克(Skolnick,YouBet!你可以更轻松下注! Jeome H.,YouBet!你可以更轻松下注! 1978)指出,由於人類社會充滿了這一種「賭一賭運氣」的冒險活動,如滑雪、賽馬、拳擊、飆車等,都能使從事者暫時忘掉自我,放縱自己。也因此,使得賭博這種行為歷經人類千百年來,始終屹立不墜。
(3)賭博的方式
在台灣地區用來作為賭博或工具等計有以下各種型式:
1.傳統性賭博:在台灣傳統式的賭博大致可區分為「文賭」和「武賭」,「私場」與「公場」。所謂「文賭」,係指財物賭博輸贏較少,賭博之方式與規則較繁複的,例如麻將、四色牌(什胡仔)等;所謂「武賭」,則是指賭博之方式與規則比較簡單,金錢輸贏比較大且時間較快,亦是所謂之「一翻兩瞪眼」之方式,例如天九、骰子、撲克牌、羅宋、梭哈等。所謂「公場」即設有保鏢、把風、典當財物與借貸處,同時有很多種賭博方式,屬於職業性賭場。所謂「私場」,即一般供賭博之場所、場地與賭客人數較少,大都需要認識朋友介紹才能參與。
2.麻將賭博。
3.六合彩賭博。
4.電動玩具賭博。
5.賽鴿賭博。
6.職業棒球運動賭博。
7.賭馬、賽狗、賽車或鬥雞等賭博。
8.證券交易之賭博(哈達)。
9.其他(如路邊攤之詐牌賭博、賓果…等)。
前文畢
相信版大 對罰則 應該稍有概念 但衷心建議 不要賭博 尤其沉迷
輕者錢財散盡 窮困潦倒 重則朋友反目 妻離子散 眾叛親離 不可不慎
以上
希能幫到你
祝順心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40228049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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